各区县民政局、规划土地办公室(处):
现将民政部、国家土地管理局《关于制止丧葬滥占土地私建坟墓的通知》(民事函[1990]281号)转发给你们,望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三条和《天津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,认真贯彻执行。对现存的新老坟头,依据规定进行处理。今后凡再发生滥占土地,私建坟墓的,要依法严肃处理。 民政、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要互通信息、紧密配合、齐抓共管,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,抓出成效。在执行中如遇特殊问题,请及时向市民政局、市土地管理局报告。 附: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、国家土地管理局《关于制止丧葬滥占土地私建坟墓的通知》
宝鸡市民政局 宝鸡市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一年七月三十日
关于制止丧葬滥占土地私建坟墓的通知 民事函[1990]281号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(局)、土地管理局(厅): 为制止丧葬滥占土地私建坟墓,保证殡葬管理和土地管理法规的贯彻执行,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,特通知如下: 一、土葬改革区死亡人员的遗体,在建有公墓的地方,必须埋入公墓;未建公墓的地方,有荒山瘠地的,要埋入荒山瘠地;无荒山瘠地的,实行平地深埋,不留坟头和碑志。任何地方,都不准在可耕地(包括承包责任田和自留地)和宜林山地乱埋乱葬。 二、在广大平原地区,要积极开展平坟扩耕工作,将耕地内的旧坟平掉,实现耕地无坟化和遗体埋葬公墓化。 三、为了加强对公墓的统一规划、统一管理、统一绿化,民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共同协商,可以将城镇的旧墓地、坟岗划归殡葬管理部门管理和改造,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。 四、在火化区或土葬改革区需占用土地埋葬骨灰盒或遗体的,必须按照殡葬管理和土地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执行。严禁为活人建寿坟。 五、在火化区,除按规定不实行火化的少数民族公民和宗教信徒外,一律实行火化。严禁将遗体私自就地土葬或运到土葬改革区进行土葬。违者按照国家殡葬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,予以必要的处罚。 六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各地可结合当地情况,制定相应的办法。 民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○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|